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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心規章製度

廢液安全管理製度

為防止實驗室的藥液汙染擴散,規範提取、生產、檢驗過程中產生的廢物、廢液,特製定以下規定:
1、廢液包括:(1) 過期的藥品,實驗廢棄的高濃度溶液、標準溶液及配置不當的溶液;(2) 檢測儀器使用過程當中排除的廢棄化學藥液。
2、在生命廢液溶液濃度已相當小而又安全時,可以排放到排水溝中。
3、盡量濃縮廢液,使其體積變小,集中放在安全處(廢液指定處)隔離儲存,處置。
4、利用蒸餾、過濾、吸附等方法,將危險物分離,而隻棄去安全部分。
無論液體或固體,凡能安全燃燒的則燃燒,但數量不宜太大,燃燒時切勿殘留有害氣體或殘餘物,如不能焚燒時,要選擇安全場所填埋,不餓能裸露在地麵上。
5、一般有毒氣體可通過通風櫥或通風管道,經空氣稀釋後排除,大量的有毒氣體必須經過與氧充分燃燒或吸附處理後才能排放。

6、廢液應根據其化學特性選擇合適的容器和存放地點,通過密閉容器存放,不可混合貯存,標明廢物種類、貯存時間,定期處理。

2019年08月26日